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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曝光丨南平市建阳区南宏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信息来源:epkey.com   时间: 2026-06-28  浏览次数:25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南平市建阳区南宏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有限空间及动火作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窑车轨道旁一名工人林*华从事热切割作业且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上岗资格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求林*华在未取得相应资格前不得从事焊接作业,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03日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对应急部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截图、现场热切割作业视频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可以认定证明南平市建阳区南宏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序号26第A阶次的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十二)裁量基准第一阶次 的规定,给予计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对应急部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截图、现场热切割作业视频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可以认定证明南平市建阳区南宏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序号26第A阶次的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十二)裁量基准第一阶次 的规定,给予计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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