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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信息公开需要责任、诚意和勇气

信息来源:epkey.com   时间: 2013-06-08  浏览次数:652

    知情环境状况是保护环境的开始。记者采访的多位环保界、法律界专家认为,环保部门之所以对信息公开不积极,甚至三缄其口,一方面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也缺乏信息公开的诚意和勇气。
    中科院大气物理所研究员王自发说,信息公开有助于提升民众的环保意识,缓解对某些污染的恐慌,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亡羊补牢好过讳疾忌医。”他说,环保部门应转变思想,看到信息公开的正面意义。善于利用民间智慧,鼓励社会监督,使公众理智排斥污染产业、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同时增加企业违法违规排放的成本。
    “与其被动公开,不如先入为主,主动告诉老百姓真实的环境状况。”王自发说。
    那么,环保信息公开究竟难在哪儿?
    “法规不完善成为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的重要理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的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存在不衔接的情况。此外,公众申请信息公开的门槛过多、过高,也阻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模糊地带,也为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了借口。马怀德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但对于主动公开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概括性要求。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信息。但是,对于何种信息属于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信息,界定不清楚。
    “三安全一稳定”条款(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也经常成为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的理由。
    此外,“保密需要”常常成为一些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马怀德说,何种信息应保密,是保密法解决的问题,但现在许多政府部门在定密上存在问题,何种信息定密、密级如何,随意性很强,导致很多应该公开的信息变成保密信息。
    事实上,行政和司法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也加大了公众维护知情权的难度。马怀德说,当公众知情权没得到满足或受到侵害的时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运转并不顺畅,很多案件法院或复议机关不愿意受理,受理之后的评价或裁判也不一定客观。
    不少专家认为,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公开环保信息缺少诚意,顾虑重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说,政府一方面担心,公开即意味着治理,而为过去的环境欠账埋单要付出高成本。另一方面,仍有老观念认为“治理污染必然影响经济发展速度。”
    环保信息公开之难,是不是已“无解”?
    专家建议,首要的“药方”是完善法规,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并扩大适用范围,不仅仅是政府信息,还包括立法和司法信息,甚至可以包括垄断国企、公用事业单位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
    “要缩小不予公开或保密的范围,范围越小越好,减少行政机关裁量的余地。”马怀德说。
    另外,全社会要提高信息公开的意识,尤其是行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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