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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设世界最早“环保部”

信息来源:epkey.com   时间: 2013-03-21  浏览次数:495

    我国先秦时期就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环保理念”。齐国上卿管仲倡导环保治国,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秦律十八种》中,“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人与环境的关系。世界上最早的“环保治国”理念,便是由中国古人提出来的。
    荀子提出“环保治国”
    在古代早期,保护环境被提到政治高度。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便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荀子》一书中第九篇《王制》,专门谈如何做国家领导人。里面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大概意思是,在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砍伐山林,践踏和破坏草木的生长。
    比荀子早约四百年的齐国上卿(相当于今国务院总理)管仲也是位环保专家,在任时倡导环保治国,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此话见于《管子?地数》,说得比荀子更直接――不搞好环保不配做国家领导人。
    管仲在任时,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提出了环保“四禁”概念。据《管子杂篇?七臣七主》所记,其中之“春禁”是:“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
    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春天不要杀伐,不开挖大丘陵,不焚烧大沼泽,不砍大树,不开凿大山,不放大火,不杀大臣,不征收谷赋。管仲这种环保观,不只提出了环保问题,还考虑到了民生。
    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
    古代管环保的部门,名称自然不叫“环保部”。据清黄本骥编纂《历代职官表》,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名,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
    在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由于生存条件原始,人们对大自然更依赖。相应的,也更注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尧帝觉得舜有治理天下的能力,便禅让于舜,果然,舜大有作为。司马迁《史记》开篇第一卷《五帝本纪》中,便记述了舜的事迹。
    舜上位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九官,相当于现在中央的九个部委,分别有正、副长官22人,这些部门长官都是由各部落首领集体商讨,公开推荐出来的。舜所设九部委中就有环保部――“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尚书?尧典》中也记录了舜任命伯益做“环保部长”的事。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
    伯益确是环保专家,环保部长做得相当称职。从史书记载和传说来看,伯益是嬴姓史祖,治水专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发明了水井,保证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同时还是动物保护权威,即《汉书?地理志》中所谓 “伯益知禽兽”。另传,《山海经》也是伯益写的。
    舜设立“环保部”一事,虽然并未被现代考古发现所证实,但“虞”作为环保机构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却是不争的史实。在周代,“环保部”编制更大,周与前面的夏、商两代一样,中央机构实行“大部制”,但“环保部”被进一步细化,有山虞、川衡、林衡、泽虞四个平行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
    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属于最大中央部委工部的下级机构。
    秦国出现“环保条款”
    中国古人还进行了最早的“环保立法”。
    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从“禹禁”中可以知道,当时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可以看做是中国最早的环保禁令。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
    秦国这“环保条款”,发现于1975年12月。当时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滥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就今天来说,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轻雾霾天气。
    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烧”条,对极容易污染大气的焚烧行为作出种种限制。如《唐律?杂律》(卷二十七)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据《宋刑统》疏,所谓“非时”,是指每年农历二月初一以后至十月三十以前这段时间之外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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